記者採訪香川縣警時得知,一名40多歲的男性警部補因為隱藏對身為刑事案件嫌犯的未成年兒子不利的證據,還要求被害女性不要提出報案,5月時受到懲戒處分。香川縣警雖然對這名警部補處以停職處分還輕微的減薪處分,但以此行為是私人行為,同時也是為了保護女性隱私為由,不曾對外發表此事。
香川縣警表示,警部補的兒子於去年對交往的女性施加暴力,還偷了女性的手機。警部補從兒子那裡收來女性的手機,並向女方要求不要提出報案。
進入2019年後,女性向縣警諮詢才讓此事曝光。縣警依湮滅證據嫌疑將警部補函送法辦,高松簡易法院則做出罰款的簡易判決,警部補已將罰款繳納完畢。警部補於5月23日收到減薪10分之一(三個月)的懲戒處分,處分當日生效。而警部補也於當日自請離職。
根據警察廳的「懲戒處分發表指南」,職務執行上的處分是需要發表的對象,若是私人行為,達到停職以上的才需要發表。但是也規定若是為了確保人民對警方的信賴,發表比較適當的話,還是需要發表。香川縣警監察課說:「為了保護女性隱私,所以沒有公開發表此事。希望今後嚴格指導警察們,不要做出損害縣民信賴的行動。」
◇此事原本應該符合懲戒免職
記者大谷昭宏 警察官成為刑事案件的嫌犯,還受到簡易判決,這是非常誇張的事,按常理,是該符合懲戒免職的。將此事認定為私人行為,再利用警察廳指南中,若是減薪處分就可以不用公開發表的規定,這是故意減輕處分的吧。若是明確表示警察身分,並要求女性放棄提出報案,這也不能算是私人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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