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名古屋大學女學生(24歲)被告於19歲時在名古屋市內殺害女性熟人,而且在高中時代讓同學服用劇毒藥物硫酸亞鉈,企圖殺死同學,因而以殺人與殺人未遂嫌疑被問罪,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廷(林景一審判長)於15日駁回被告方面的上訴。如此一來,一審與二審的無期徒刑判決就此確定。
根據一審與二審的判決,被告於2014年12月,在名古屋市的自家公寓裡,以斧頭毆打熟人森外茂子女士(當時77歲)的頭部,並以圍巾絞殺茂子女士。2012年5~7月,被告16歲尚在高中讀書時,在2名同學的飲料中摻入硫酸亞鉈,讓同學喝下,企圖殺死同學。
被告於精神鑑定中被診斷具有發展障礙與雙極性情感疾患,因此被告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一直是審判中爭論的焦點。
辯護方面稱:「被告的精神障礙十分嚴重,處於心神喪失的狀態」,因而主張在所有事件中均無罪,但在2017年3月的一審中,名古屋地方法院判決稱:「精神障礙的影響有限,被告是依自身意識決意犯案」,認定被告完全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又稱:「被告的犯行執拗又殘忍,即使考慮精神障礙的影響與犯案當時尚未成年,有期徒刑的量刑過輕。」
在2018年2月的二審中,名古屋高等法院判決也認為被告完全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稱:「並不認為一審判決太過嚴苛」,而駁回被告方面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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