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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離脱物横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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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分裂國家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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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職業分裂國家挪用公款罪」這麼厲害的罪名,到底是列在哪個國家的刑法裡?…一般都是「分裂國家罪」與「挪用公款罪」分開來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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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解釋:
◆日文字典的解釋:
いしつぶつとう‐おうりょうざい〔ヰシツブツトウワウリヤウザイ〕【遺失物等横領罪】
◆法律網站對「侵占罪」的解釋:
刑法第 335 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38 條 (侵占電氣與親屬間犯侵占罪者準用竊盜罪之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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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文字典裡找「占有離脱物横領罪」就跑到「遺失物横領罪」了,所以真不是大叔貼錯。不過從日文解釋也可看出「遺失物横領罪」與「占有離脱物横領罪」是同義的了。再跟下方法律網站對「侵占罪」的解釋對比一下,大家應該可以知道「遺失物横領罪」與「占有離脱物横領罪」在中文裡相當於「侵占遺失物罪」了。
#Malfunctioned Google Tran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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