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9日 星期三

德島 男童玩火引發公寓火災造成2人死亡 男童母親被判賠3160萬日元

 

 

        因為孩子惡作劇或隨意玩耍而引發嚴重後果,父母親需要支付高額賠儐金的案例並不少見。關於2018年在德島市造成2名住戶死亡的公寓火災,法庭認定火災起因是由於男童(11)玩火,德島地方法院於本月2日裁定男童母親需賠償死者家屬約3160萬日元。父母親擔負的「監督責任」十分重大。

 

        20183月,德市市北矢三町某棟2層建築公寓整個燒毀,造成男性(當時38)2人死亡。男性死者家屬於2019年針對男童母親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要求精神撫慰金等約4050萬日元。

 

        審理過程中,男童母親是否已經盡到監督自己孩子的責任成為爭論的焦點。

 

        死者家屬主張「當時8歲的男童已經能夠理解玩火柴的危險性,男童母親如果做到適切的指導,火災是可以簡單回避的。」男童母親方面辯駁道:「母親十分關注男童的生活習慣,在此之前男童並未做出出動警方的事情,母親已經充份盡到監督責任。」

 

        秋武郁代法官在判決中認定,火災起因是男童在公寓的廢紙集中場與朋友以火柴點燃紙箱玩時,火勢延燒到整棟建物。因此便需要討論男童母親的監督任務。

 

        秋武法官首先指出,男童可以簡單理解玩火可能會發生火災,男童母親便有充分教導孩子認識玩火危險性的監督義務。

 

        然而,秋武法官列舉火災約1個月前,就有傳言稱男童的朋友在玩火;火災發生不久前,男童在外出時嘟嚷著「火柴、火柴」,男童母親只是說了一句:「火柴很危險哦」,未有更深入的提醒等經過,而做出「男童母親怠乎監督責任」的結論。

 

        男童母親方面不服判決結果,於17日提出上訴。代理律師在接受採訪時稱:「我當事人所謂『火柴很危險哦』的發言正是指導男童不要玩火的證據,我當事人已經盡到監督義務。」死者家屬的代理律師則是「不發表評論」。

 

        孩子的行動,父母親要負多少責任呢?

 

        民法規定,無責任能力的孩子造成第三者受到損害時,父母親要負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民法也規定父母親若是盡到監督義務就能免除責任。

 

        不過在民事訴訟上,普遍認為即使是難以預測的事故,父母親也需要負擔賠償責任。

 

        然而一起孩子引發事故的訴訟中,最高法院於2015年做出的判決成為這種趉勢的反例。一名11歲男童在校園裡踢足球,結果足球掉到馬路上,騎著機車的高齡者想要避開足球時摔倒而死亡的事故,最高法院在判決中否定父母親有賠償責任。最高法院在判決中展現「通常沒有危險性的行為因偶然而造成損害,無法追究父母親的監督責任」的判斷基準。

 

        熟知損害賠償請求訴訟的立命館大學名譽教授(民法)吉村良一教授表示,玩火或在鐵軌上放石頭等危險行為很可能不在這種免責範圍內。吉村教授指出:「法院認為父母親對孩子一切生活內容負有極大責任的想法,在最高法院判決前後均未改變。」

 

來源:https://news.yahoo.co.jp/articles/d333f7e83176471e2e4db01fceb250745dfce12e

 

#Tokushima prefe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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