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2日 星期五

三重 市府擅自停發低保輔助 法院判決市府需取消停發並賠償

 

 

        關於2名家住三重縣鈴鹿市內的母子生活補助受給者認為市府因為己方未遵照要求提出車輛使用記錄便停發生活補助一事違法,因而提告市府,要求取消停發處分等的審理案件,21日在津地方法院舉行判決庭。竹內浩史審判長稱市府的處分「影響非僅限於原告的日常生活,還可能產生性命危險」,同時認為該處分違反國家賠償法,因此命令市府取消處分,並支付合計20萬日元。

 

        判決庭上,竹內審判長指出關鍵的記錄提出要求是「過度猜疑」。竹內審判長認為日常生活中使用車輛能促進自立,原告方即使在市府認可的就醫目的之外使用車輛,如購物等,違規程度「也屬輕微」。然而市府卻祭出停發處分,「此舉欠缺適當性,實屬違法。」

 

        女性原告(81)罹患膀胱癌,無法長距離步行,次男(56)則患有腦部分泌荷爾蒙不足的罕見疾病。市府只認可2名原告僅能在「次男就醫」時使用車輛,判決庭上竹內審判長批判該限制「難認有合理性」。對於市府要求原告提出包含行經路線與出行目的等的正確行車記錄,竹內審判長也對市府的手法產生疑問:「若是想確認使用車輛的目的,只需簡單確認即可。」

 

        判決庭上,竹內審判長也嚴厲批判市府停發處分的制定過程。市府充分掌握2名原告生活窮困狀況與實際病情,本該慎重做出判斷,卻「生硬地運用公權力」要求原告提出記錄,同時,市府也未充分討論是否應該祭出處分,逕行執行,竹內審判長斷定「不得不評判市府隨意做出處分,確有過失。」做出結論稱市府具有賠償責任。

 

        原告女性與次男2個人一起生活,自201910月開始接受生活補助。鈴鹿市府自20217月起多次要求,宣稱若只是次男就醫的話,允許2名原告保有並使用車輛,但相應條件是原告需要提出包含行車路線、出行目的、同乘者姓名等的記錄,因為2名原告未遵循要求,市府於20229月取消2人的生活補助。

 

        2名原告不服該處分,認為市府要求提出行車記錄違反憲法保障的「移動自由」,於202210月提告市府,要求取消處分與11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

 

來源:https://news.yahoo.co.jp/articles/8e5e183787234c6a727d2056dc3b4ca9829028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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