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30年,家住滋賀縣守山市、無業的桐生忍女士(當時55歲)遭到人殺害後分屍,遺體被丟棄到守山市的河岸邊,桐生忍女士的長女、原為護士的桐生望被告(33歲)遭到檢方依殺人等罪嫌起訴,3日桐生被告的審理庭於大津地裁舉行,大西直樹法官以「被告殘忍的犯行嚴重損害受害者的尊嚴」為由,宣告對被告處以有期徒刑15年的判決(檢方求刑有期徒刑20年)。
公開審理過程中,殺人罪嫌是否成立,以及被告因精神障礙而犯案是否具有責任能力等,一直是爭論的焦點。
被告方主張「忍女士是自己割頸自殺」,並以被告受到精神障礙影響,在犯案當時處於心神喪失或心神耗弱的狀態,因此請求庭上判處無罪或緩刑。
大西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根據法醫的證詞,遺體並無失血過多而死亡的痕跡,「被告供稱死者割頸自殺,與客觀的死因互相矛盾」。大西法官並舉出忍女士為了讓望被告成為助產師,曾經強加拘束與干涉,「在被告想要實現成為護士願望的道路上,忍女士的存在是一大障礙」,推定認為被告有犯案動機,因而認為殺人罪嫌成立。
關於精神障礙的影響,大西法官認為「被告一邊過著正常生活,一邊又能徹底隱瞞忍女士的死亡,因此精神障礙對被告造成的影響並未嚴重到讓被告無法判別善惡」,因此判斷被告完全具有責任能力。但大西法官也稱:「被告懼怕母親,被壓抑且毫無自由的生活逼到極點,實有令人同情的餘地。」
根據判決書的內容,望被告於平成30年1月20日左右,在當時位於守山市的自家住宅中,以某種方式殺害了忍女士,並於同年3月10日為止的這段時期內,將遺體分屍後,把軀幹丟棄至河岸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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